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1、本级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永久、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
2、属于本馆应接收的撤销机关、团体的档案。
3、属于本馆应接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各种档案。
二、归档时间
各机关文书部门要按要求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归档案卷的质量要求
1、进馆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
2、立档单位编制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和有关档案检索工具应随同档案一起接收。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盖章。
(二)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认真执行有关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章程、办法。
二、由档案馆长、业务骨干及有关单位的文书人员组成鉴定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档案鉴定工作。
三、鉴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鉴定工作计划,编制好档案保管期限表。
四、对档案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鉴定,确定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
五、鉴定时应采取直接鉴定法,从文件之间的联系、机关的主要职能及文件的来源、内容、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方面考察和制定其价值。
六、档案的销毁应编制销毁清册,凡经过鉴定,超出保管期限、准备销毁的档案,一律登记造册,销毁清册应以全宗为单位,按年度顺序逐卷(件)登记,以便领导审核,日后查考。
七、凡是销毁的档案,都必须经鉴定小组(或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提出销毁清册和书面报告,并报送市委常务副书记审查,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列入销毁的档案,在批准前应单独保管。批准销毁的档案需由二人或二人以上负责监销,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注明销毁年、月、日,并签字、盖章,以示负责。销毁清册和书面报告应存入全宗卷保存。
(三)档案库房管理制度
一、档案馆所藏的各种档案,非经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不准随意移进或移出。
二、进入档案库房,须经档案馆长批准,非经同意,严禁入内。
三、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非因工作不得随意谈论档案内容,严守机密。
四、档案柜(架、箱)应排列整齐、横竖成行,统一编号,并备有档案存放地点索引。
五、库内清洁卫生,无尘土、有害气体,无害虫、微生物及老鼠。室内温湿度符合标准。
六、档案管理人员要有政治责任心,在档案搬动过程中,防止机械磨损。
七、档案管理人员平时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库房档案,并做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库房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保持库内的清洁卫生,经常清扫、吸尘。做到每周清扫一次,每月清扫一次。
二、掌握室内温湿度,认真做好记录。对于不适应的温湿度,及时采用通风去湿,达到库内温湿度正常。
三、做好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库房内外,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库内严禁吸烟,离开库房,随时关好门窗、上好锁,熟悉掌握防火设施的使用方法。
四、熟悉库内档案资料的存放位置,档案框架要系统排列、编号。
五、严格履行档案资料出入库手续,做到准确无误。
六、八防工作随时检查,按时投药、防虫、防鼠。
(五)档案统计制度
一、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全宗和案卷数量利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
二、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向同一级和上一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报送本馆基本情况统计表和全宗卡片,并于每年一月份补报上一年度的全宗变化情况。
三、做好档案登记与统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统计报表要经领导审核、签字,经手人盖章,方能上报或归档。
四、指定人员兼管档案统计工作,以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和连续性,也便于熟悉统计业务,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五、严格遵守和执行上级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统计制度和要求,对要求上报的表要按规定上报不得拖延,项目必须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六、统计的计量单位,不能有随意性,要统一实行标准化。
七、各项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潦草。
八、档案统计人员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使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准确、迅速认真,保证档案统计工作的质量。
(六)档案阅览须知
一、查阅档案时,利用者应自觉遵守档案馆的档案借阅制度。
二、利用者对档案资料要精心保护,严禁折叠、勾钊、批注、污损等。
三、阅档同志吸烟、喝水请到指定地点。
四、抄录档案需经本馆工作人员同意、不得抄录与所查问题无关的问题无关的问题、抄件经过核对盖章后方可带走。
五、非同一单位的查档同志不准互相传阅档案或研究档案内容。
六、档案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领导批准。
七、保持阅览室肃静、清洁不得妨碍他人阅览。
八、按收费标准自觉交费
(七)档案借阅制度
一、外界借阅档案,应持县(团)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写明借阅目的、范围及借阅期限,经批准方可借出并按期归还。
二、领导部门、各机关团体借阅档案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三、借阅档案,非经档案保管人员允许不准转借、复印,更不得拆散、污损和遗失。
四、阅档时只许翻阅摘抄指定文件,不能摘录涉及外机关和及个人的材料,严禁在档案上涂抹、勾划。
五、借阅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市长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市委常务副书记批准。
六、借阅档案必须按期归还,档案管理部门要认真清点,仔细检查,并在借阅登记簿上注销
(八)档案开放制度
一、凡在我馆保存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除延缓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
二、开放范围
1、组织沿革、人员任免方面的档案;
2、行政区划、人员安置、劳动工资方面的档案;
3、农业生产、水利建设、土地管理方面的档案;
4、交通运输、基建房产方面的档案;
5、商业供销、粮食征购、财政信贷方面的档案;
6、金融审计、工商税务方面的档案;
7、科技教育、文化卫生方面的档案;
8、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工代会、团代会等方面的档案;
9、建国前锦县地方党政组织机构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10、公民籍贯、学历、工龄、工资方面的档案。
三、对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严格区分,做到界限清楚、标记明显。
四、凡属开放档案均单独整理编目,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供利用者查考。
五、对古老、珍贵、重要、频繁利用的档案进行复制,用复印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六、单独设立开放档案阅览室,配备必要的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七、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均可到档案馆办理借阅手续,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八、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并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九、未开放和控制使用的档案,未经授权和批准,任何利用者不得公布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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