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财政预算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及撤销行为,根据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参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有预算内收支及非税收入收支活动的行政机关、审羊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他与市财政局有资金缴拨关系的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内容包括:银行帐户的开设、银行帐户的撤消、银行帐户的变更(变更开户银行与帐号、变更单位名称、变更法人印章)等事项。

    第四条 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开设的银行帐户有:财政缴款专用帐户、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住房基金专用帐户、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

    根据业务需要,每种帐户每个行政事业单位只准开设一个。

    第五条 银行帐户的核算内容

    (一)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含各种基金、附加、资金儿专项收费)、罚没收入、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含管理费、收分成、基层上解资金)、社会团体会费、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含土地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估价入股、海域场地矿产有偿使用、房屋出租场馆及公园门票收入)、捐赠收入、广告收入、彩票资金、社会力量办学收入和利息收入等;经审核批准征收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往来款项。 该帐户内的资金名优能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专用帐户或财政国库。

    (二)基本存款帐户(经费帐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各项经费收;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拨出经费及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财政缴款专用帐户的往来款项;依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经财政部门核实,不纳入财政专用帐户管理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收入。

    (三)住房基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建立的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专用基金。

    (四)基本建设专用帐户,用于核算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该项目有关的基本建设收支款项。

    (五)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用于核算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收支款项。 基本建设专用帐户和国债专项资金专用帐户属于临时性帐户。临时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决算审查及财务结算业务完成,国债专项资金铨部支付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三日内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办理撤销帐户手续。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变更),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批准方可输。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开设、变更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印章后返回财政局国库处;

    (二)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批准申请及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于一周内返回申请单位;

    (三)单位持盖有“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有关批文、条码证及相关证件等,到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办理《开户许可证》,同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帐户确立后,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新开帐户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和“正式开户日期”。

    (五)凡直接与市财政局发生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在银行帐户开设(变更)后,由其财务门市部持《开户许可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单位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到市财政局国库存处输《大连市财政局拨款印鉴卡》,登记备案。市财政局国库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登记备案的印鉴卡,办理财政拨款事宜。因逾期不办而影响资金正常拨付的,其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撤销银行帐户时,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撤销银行帐户的行政事业单位,须持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详细写明撤销银行帐户的名称及原因),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帐户撤销通知书”,同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后,加盖“大连市财政局银行帐户审批专用章”,原预留的《大连市财政局拨款印鉴卡》不予退还,由市财政局存档备查,按期注销;

    (二)行政事业单位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及“帐户撤销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户相关手续。开户银行应在《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上注明“正式销户日期”;

    (三)行政事业单位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销)户审批表》和开户许可证正、副本和其他有关文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办理帐户注销手续,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会计处收回《开户许可证》的单位办理帐户的开设、变更、撤销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应做以下处理:

    1、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对违纪单位和开户银行给予经济处罚。

    2、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及开户银行负责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